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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大学民生学院QQ群、微信群管理规定



作者:  来源:党委宣传部  时间:2019-11-26  责任编辑:王晓枫

 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,为加强学院QQ群、微信群的管理,确保网络信息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二条以学院及所属团体(含教工和学生团体)名义建立的各类QQ群、微信群,应本着方便学院各单位及师生进行交流的原则,以促进工作与学习,营造文明、团结、和谐、进取的氛围为目的,确保互联网群组健康运营。

  第三条QQ群、微信群主要为师生信息发布、学习讨论、问题咨询、工作交流、反应各单位及师生的合理诉求、报送有关材料等提供平台。

  第四条QQ群、微信群成员,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。

  第五条QQ群、微信群的管理坚持“尊重彼此、服从规则、健康活泼”的原则。

  第六条学院所有QQ群、微信群均实行群主负责制,群主对本群的运营负安全责任。

第二章QQ群、微信群的组建与管理

  第七条院级教工QQ、微信工作群(如:民生教师群、中层干部群等)应当由学院党政办牵头进行组建和日常监管,群主由学院党政办安排专人担任。在每年招生及迎新期间,因工作需要建立的QQ群、微信群,由学院党委宣传部与招生就业处统筹管理或授权组建,严禁任何师生以个人名义组建相关群组。

  第八条学院各职能部门(二级学院)应遵循“宁少勿多,功能整合”的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QQ群、微信工作群,群主由各职能部门(二级学院)指定人员担任。

  第九条学院各年级专业、学生组织社团QQ群、微信群的建立需经主管单位(各二级学院、团委)审批同意后方可组建,群主信息也需在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备案,严禁任何师生以个人名义组建上述群组。

  第十条由于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群组,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及时解散。对于长期闲置不用“僵尸群”,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解散。

  第十一条学院师生个人所建的亲友QQ群、微信群由群主本人负责,承担相应政治与法律责任。

  第十二条学生QQ群、微信群成员必须为学院在校学生,教工QQ群、微信群成员应为在职职工。

  第十三条QQ群、微信群成员一律使用实名制,否则应予以清理。

第三章 QQ群、微信群成员守则

  第十四条QQ群、微信群是学院师生传递工作信息、建言献策、实现资源共享的公众交流平台,主要用于院属各类组织及成员开展工作事务联系和信息分享。

  第十五条群成员应经常主动关注群公告,及时获取信息,便于工作开展。

  第十六条严禁发布或转发未经查实的信息或个人情绪化言论,如有个人意见,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。

  第十七条严禁发布破坏团结、影响正常工作与学习的信息及言论。

  第十八条严禁恶意刷屏,影响他人交流,严禁在群内及通过QQ邮件向群员散播商业广告和不健康的信息,严禁在群内发送盗号网站和传播病毒的网站链接。

  第十九条严禁在发表或转发的文字、图片中,含有影射攻击党或国家领导人的内容,议论重大敏感的政治问题,谈论国家政党政体等敏感话题。

  第二十条严禁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。

  第二十一条严禁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。

  第二十二条严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。

  第二十三条严禁谈论、发布淫秽信息或使用污秽语言。

第四章 群主(管理员)职责

  第二十四条群主(管理员)应切实履行QQ群、微信群管理工作,具有自觉奉献的精神。

  第二十五条群主(管理员)应及时发布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。

  第二十六条群主(管理员)应维护好群内秩序,正确引导成员参与讨论,热心回答和积极帮助成员解决问题。

  第二十七条群主(管理员)应切实担负起对相关QQ群、微信群的监管责任,及时制止违规行为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逐级上报。

  第二十八条群主(管理员)不得私自将本人的账号、密码借予他人使用。

第五章 附则

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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